中医立法,有了!
清肺解毒汤,八段锦……自疫情发生以来,国内中医药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注入新的力量。
在国外,美国北大医疗中心研制复方草药制剂清肺祛毒胶囊+银花精素+肺康素三药联用,不仅曾作为紧急援助物资支援武汉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还有效治疗了数百位美国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展现了创新中医药的威力。
中医药必须与时俱进,对千百年来的诊疗经验进行整合,改进提取技术,剔除杂质,找到真正有疗效的关键成分。而以地方立法为切入点,加快构建中医药法规体系,推动中医药治理体系现代化,则是另一当务之急。有了法律的保障,中医才能更好的发挥服务大众、走向世界。
近期,宁夏、山东、北京、贵州、上海、江苏等地都在积极推动中医药条例的制定,并在中医药事业规划、投入、科研、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加强法规制度管理,依法保障、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
多地部署推动中医药规范发展
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14日,山东省相关部门就制定《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进行立法调研。
此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在官方网站就《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还有贵州、上海、江苏、陕西、安徽等地,也纷纷加快了中医药条例的出台步伐。其中,《陕西省中医药条例》《安徽省中医药条例》已经开始实施。
不妨看一下今年四月份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据悉,这是我国第一次“官方为中医药立法”,条例中多项规定是对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在笔者看来,这是对中医人最大的鼓励!不妨来看看一些细则。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依法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这一规定,为更多的中医从业人员增加了就业机会,也让中医诊疗工作更加规范)
第十三条
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
(一定程度放开了开设中医医疗机构的条件,鼓励开办中医诊所、门诊,中医医师也有更多的可能性继续从事自己喜爱的职业)
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通过定向培养、招募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引进中医药人才。
(根据需要可以在县级公立中医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水平)
此外,条例对于中医医疗活动明确了规范要求,中医在法律的帮助下,将更为规范、有了更为清晰的边界。
中医立法,众望所归。如中医能把握住机会,踏踏实实、各学派精诚合作,必定将中医发扬光大!